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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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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手机:138 1001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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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赠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4-04 18:07)    点击:1000

张某遗赠纠纷案                         

案由:遗赠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丧偶后,张某与原工作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时使用了张某及已故配偶的工龄。后张某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明确将房屋留给孙女张某1继承。张某去世后,张某之女以“张某购买时房屋使用了母亲的工龄,房屋应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遗嘱有瑕疵。张某生前多次表示要修改公证遗嘱”为由拒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张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房屋归张某1所有,张某子女协助过户。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1所有,张某子女协助过户。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张某个人财产还是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遗嘱是否被变更、撤销?结合上述焦点,评析如下。

一、涉案房屋为遗赠人个人单独所有

(一)涉案房屋应属于遗赠人个人财产。

涉案房屋在遗赠人配偶去世后,由遗赠人自行购买。无论是根据婚姻法还是当时的民法通则,涉案房屋应属于遗赠人个人财产。

(二)张某之女关于其母亲为涉案房屋共有人为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

张某之女主张涉案房屋使用了其母亲的工龄,以及购房时其母亲的遗产尚未分割。据此,张某之女主张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以下简称《复函》)的相关内容认定其母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但张某之女的上述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复函》已于201348被废止。遗赠人去世时间发生在201348日以后。《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其次,该《复函》明确规定,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第三,涉案房屋购买之前,已有公证书证明,张某之母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

第四,遗赠人留下的字据表明,涉案房屋购房款并非遗赠人所出,而是遗赠人之子(受遗赠人之父)支付。

综上,房屋并非张某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某个人财产。

二、公证遗嘱未被变更、撤销

张某之女提出来,在公证遗嘱作出后,遗赠人以自书遗嘱、口头遗嘱撤销公证遗嘱。

(一)张某之女提交的自书遗嘱不成立且与该案无关。

张某之女所称的该份材料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落款没有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该材料所涉及要撤销的遗嘱是19034月所立的遗嘱,并非本案的公证遗嘱。

退一步,即使该材料属于自书遗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二)张某之女所谓的口头遗嘱不成立且与本案无关。

首先,所谓的遗嘱内容并非遗赠人真实意思。

根据张某之女提供的录音证据,张某所读的遗嘱系张某之女打印,并非遗赠人的意思。

其次,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

录音时遗赠人并未处于危急情况。

录音时在场人员有张某之女,张某之女为利害关系人。

退一步,即使口头遗嘱成立,有证据表明,在口头遗嘱之后,遗赠人又办理委托书公证,足以表明遗赠人具备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能力,口头遗嘱也应无效。

最后,退一万步,假设口头遗嘱成立并生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口头遗嘱也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综上,被告所主张的自书遗嘱、口头不成立,公证遗嘱从未被变更、被撤销。(陈晓云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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