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手机:138 1001 2526

邮箱:122815602@qq.com

乘车路线:123344快、345361367671695919支、9193925区、9549572967998、运通101、运通104、运通201,马甸桥西站(路北)下。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劳动法律解读——经济补偿金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5-25 11:50)    点击:1610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协商解除)、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二十八条(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第三十六(协商解除)、第三十八(劳动者单方解除)、第四十(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第一款(经济性裁员)、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用人单位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经济补偿支付时间)、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运营)、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1个月未满1年)、第十条(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合同依法终止)、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经济补偿)。

二、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经济补偿有多种: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克扣、拖欠、拒不支付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等。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的,劳动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赔偿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为界分段计算。

以下分别简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规定。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

2、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工资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应补足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用人单位裁员,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则不区分协商解除提议人,只要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一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无过失解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裁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增加裁员适用情形,对裁员程序、裁减人员重新录用等方面均进行更为严格规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新增内容。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是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新增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由上,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变化,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既可以适用劳动法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该办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除外。

作者:陈晓云 北京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晓云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招标投标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晓云律师,陈晓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晓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1001252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晓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晓云律师主页,您是第2649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