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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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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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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123344快、345361367671695919支、9193925区、9549572967998、运通101、运通104、运通201,马甸桥西站(路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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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家电下乡成搜刮农民的闹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25 11:38)    点击:758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需求严重下降,扩大内需成为各方共识时,家电下乡走上政策前台。

家电下乡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目前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有彩电、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补贴比例为所购产品价格的13%

从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购买价格13%的财政补贴来看,家电下乡政策应是一项惠农政策。不过,从个人随机价格抽样对比来看,家电下乡产品能否真正使农民获得优惠还值得存疑。

在这,我们选取京东商城中与家电下乡中同样的产品作为价格参照。之所以选择京东,一是其完全是一家私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其近年来扩张势头迅猛,很大程度在于其价格相对透明合理。选取京东与家电下乡产品同类产品进行价格对比相对具有客观、公正性,符合政府采购中价格评估相关原则。

因此,下具体以手机为例,从纳入家电下乡产品的手机中随机抽取十款手机,并将其价格与京东同款手机价格进行比较。

随机抽取的十款手机分别为:摩托罗拉W388、海尔HG-V73、海尔HG-V78、海尔HG-E53、诺基亚N3110C、诺基亚N3500C、三星SGH-E251C、三星SGH-M628、天语A908、夏新A525。中标价分别为:578元、799元、899元、899元、938元、968元、998元、1000元、799元、899元。考虑到13%的财政补贴,所以实际购买价应为中标价×(113%),即实际应支付的价款为503元、695元、782元、782元、816元、842元、868元、870元、695元、782元。

而京东商城上述十款手机相应报价分别为479元、599元、699元、599元、715元、700元、878元、799元、649元、388元。假设全为异地购买,快递运输费按最高的15元收取,最后实际购买价应为京东报价+15元,即实际购买价分别为494元、614元、714元、614元、730元、715元、893元、814元、664元、403元。

对比结果显示,上述家电下乡手机,含财政补贴其实际购买价仍远高于京东实际购买价格,具体价格高出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最为夸张的是,家电下乡手机中的夏新A525竟然比京东销售价高出近四百元,令人咋舌!而彩电、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限于篇幅就不赘述了。

原本一项惠农政策,但实际调查结果却与其初衷相去甚远,不能不让人大跌眼镜,细究起来,这或许与当前家电下乡政策的现实操作不无关系。

首先,家电下乡的采购人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与商务部综合司,采购资金来源(13%的补贴部分)为财政资金。因此,从采购人、资金来源及采购对象来看,家电下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本应纳入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但遗憾的是,家电下乡自2007年试点实行以来,一直未纳入政府采购,只是按一般招标进行。

其次,家电下乡招标信息也未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仅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中国家电网www.cheaa.com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www.ceiec.com.cn上发布。更让人瞠目的是,前者从2007年成立至今,两年有余却未按工信部相关规定就行网站备案,某种意义上说属于非法网站,后二者则完全为企业经营性网站,且以上网站的信息公开均不完全,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应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具体的评标标准不合理。从公开资料看,家电下乡手机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但其价格分值却只占总分比重的5%。家电下乡产品,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绝大多数属于价格敏感产品,但评标标准却将价格分值设置为如此之低的权重,自难保证价廉物美目标的实现,从而严重影响家电下乡的政府采购之政策功能。

进一步,就法律角度而言,无论按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价格标准都是综合评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评分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家电下乡招标中的价格分值远低于此要求,价格评估因素作用被严重忽视,直接导致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虚高,中标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这可谓是此次家电下乡价格扭曲核心原因之一。

最后,完全由经营性企业代理家电下乡实现政府政策功能的存疑。家电下乡一直由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代理,而其本身为市场营利性主体之一,如何权衡自身的逐利性与政策的公益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事实上,此次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完全是按商业项目来操作家电下乡。其先是领完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招标相关费用后,又以300/次收取二十来页的招标文件费用,临了还要按2000元/中标型号收取中标服务费,从中所获利不可谓不菲。

以手机招标为例,至目前为止,家电下乡中标的手机共有599型号,如每款中标型号收取2000元的中标服务费,则手机中标服务费一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进帐就超过119万元。这还仅是手机项目,如果再加上彩电、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项目的中标服务费,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进帐显然颇丰。

至于家电下乡最后能不能完全实施下去,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这方面的收益则不受什么影响,可谓旱涝保收。不过,这些中标服务费却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一般经验表明,这类成本很难完全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承担,更多的只能通过高报价转嫁到财政与农民身上,进而增加当前财政负担与农民购买成本,严重背离家电下乡的政策初衷。

据商务部和财政部预测,今年财政补贴家电下乡资金将达到104亿元,累计拉动消费9200亿元,放大农村近7倍的购买力。预测前景固然不错,但家电下乡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很有可能只是沦为个别企业的盛宴,甚至是一场搜刮农民的闹剧,扩大内需估计也就成剃头担子——一头热了。

作者:陈晓云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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