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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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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手机:138 1001 2526

邮箱:122815602@qq.com

乘车路线:123344快、345361367671695919支、9193925区、9549572967998、运通101、运通104、运通201,马甸桥西站(路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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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招标中招标人的确定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5-10 10:06)    点击:311

分包招标,招标人是总承包单位吗?项目业主能否参与意见,比如参与分包招标的评标工作等?

 

目前对分包作出了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依建筑法第24、28与29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关于总承包的规定与建筑法规定相同,不同的是合同法未规定将设备采购纳入总承包,没有提倡建筑工程总承包的明文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8条允许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第三人完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承包人),经建设单位(业主)的同意,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人),该承包人不退出总承包、勘察、设计或施工合同,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分包是否需要招标?取决于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选择。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7、8条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时,若根据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规定应招标采购的,必须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分包工程属于强制性招标范围的,应招标采购。

 

综上,分包是否需要招标,要看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关于强制招标的规定,若符合,则应通过招标分包。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法或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标准,则取决于当事人选择,当事人选择招标发包的,应招标分包。

 

分包招标中,谁是招标人,业主还是承包人?从现行法律关于分包的规定可以看出,业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两个合同相互独立。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的内容向对方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责任,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业主与分包人并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鉴于建设工程往往或者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或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法律对分包合同的相对性做出突破规定,规定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即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依据分包合同向业主承担责任仅仅是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形,并不能改变分包合同独立于承包合同的性质。因此,承包人有权依法选择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应作为分包招标的招标人。

 

另外,如果允许业主作为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有一个问题不能逾越,即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等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发出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业主作为分包招标的招标人,则最后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还是业主,最终签订的分包合同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包合同,承包人的分包权利也无法得到实现。

 

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作为招标人的情况下,业主如何参与其中?业主希望参与分包招标以保证分包人有能力履行分包项目的想法,可以理解,也可依法实现。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因此,业主可以通过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有权对分包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行审核,设定分包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等。

 

最后,承包人为招标人时,业主是否有权参与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分包招标时,承包人有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承包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评标委员会中承包人代表应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机电信息》,陈晓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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