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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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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手机:138 1001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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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123344快、345361367671695919支、9193925区、9549572967998、运通101、运通104、运通201,马甸桥西站(路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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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C网招标低价竞争应有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10 10:01)    点击:247

中国电信C 网招标本次招标的争议迭出。仅就本次招标中设备商的报价而言,媒体最初披露出阿朗报价140亿、中兴报价70亿、华为报价6.9亿,差距之大让人咋舌。华为报价一时也获得“地板价”、“地窖价”、“自杀价”等各项称号。接着媒体又披露出摩托罗拉在广州等15个地区零报价,直至中兴索性在深圳报出负报价。一场低价竞争就这么轰轰烈烈的拉开了序幕,吸尽世间眼球。

不过,据通信产业报有电信专家称低价是“合理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手段,真是这样吗?

市场竞争手段从来不乏低价竞争,但市场经济是首先是法制经济,低格竞争应有度,必须合理合法,而不是恣意妄为,更不是为目的而不择手段,至少不是不计成本的地一味低价。否则,国家又何必辛辛苦苦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而国际上更有世贸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等来规范国际间的市场竞争。

于是,对照相关法规,让我们来看看某些电信专家及设备商眼里的“合理范围内的”低价竞争是个什么样。

据相关设备厂商自己向媒体披露,C网招标中低报价、零报价、负报价的出现是设备厂商的竞争策略所致,即在设备商已经掌握的地盘,采取正常报价,而在竞争对手的地盘,则报出低价,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最终巩固甚至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有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首先,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C网招标的设备的成本价可能一时无从得知,但华为6.9亿的低价尚且引起轩然大波,又有多少人会相信摩托罗拉的成本会是0,乃至中兴的成本为负?

其次,C网招标中设备厂商的低价竞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而据国泰君安2008年8月14《中电信CDMA招标前景判断》,2007年国内CDMA市场份额:中兴为32%,摩托罗拉23%,阿朗22%,北电17%,华为2%。就市场份额而言,中兴、摩托罗拉、阿朗已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电信C网招标中,设备商采取区别报价方式,在竞争对手的地盘上零报价、负报价的行为不仅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涉嫌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招标投标法也明确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不得中标。但就目前披露的招标结果来看,C网招标涉嫌不正当竞争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设备商均中标榜上有名。

还有人提出,电信C网招标分为三期,只首期招标,二、三期采购不再另行招标,直接由电信与本次的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然这种认识显然有悖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达到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就应招标采购,而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因此,无论是电信C网招标的首期还是后续采购,均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缘由可详见本人另一拙文《中国电信CDMA网招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在此就不赘述了。

面对如此大范围违法乱纪的低价竞争,个人愚钝真不知某些电信专家是从哪看出来“合理范围内的”竞争,兴许是习惯性法律失明,抑或是认为技术高过法律,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分别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面对如此热闹中国电信C网招标中却一如既往的平静。当然也不乏有人说“市场行为不好直接干预”,但面对违法乱纪至如此,恐怕仅用“市场行为”来解释是远远不够的。

作者:陈晓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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