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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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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手机:138 1001 2526

邮箱:122815602@qq.com

乘车路线:123344快、345361367671695919支、9193925区、9549572967998、运通101、运通104、运通201,马甸桥西站(路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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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专家互动话题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5-10 09:54)    点击:351
 

-机电信息第20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不断提高,也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法律法规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栏目致力于为招投标活动各方搭建这样一个交流平台,凡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任何困惑或质疑,均可向我刊编辑部反映,我刊编辑部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投标活动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释疑。

本期专家互动栏目,我刊编辑部整理了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问题,得到了全国各地专家的参与和指导,由于版面原因,我们选录了8位专家的观点与读者分享。< >

本文选登机电信息特约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陈晓云律师对本期互动话期的回答如下:

、以前,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大家都踊跃跑来报名参加投标,而如今常出现“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场面。许多投标人不愿去报名参加投标,认为都是“关系标”, 需做上一年半载的工作,否则投标就是泥牛入海。您对此现象是如何看的呢?

不否认招标行业中存在“关系标”,实践中“关系标”也有发生。但认为都是“关系标”则有以偏概全之嫌。

现有招标投标法律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还存在完善的空间,所以,更需要投标人的积极参与、监督。

、招标人在定标前是否允许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个人认为不应允许招标人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因为此举有二次评标之嫌。

究竟谁有评标权?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评标只能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所以,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招标人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为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您如何理解投诉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应该理解为实际投标人,即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参加投标,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所以如何判断其他利害关系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例如招标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投标就可以作为判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一个因素。当然,怎么判断应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

、招标人利用网络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必到现场购买纸质的招标文件和图纸,这样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招标成本,更主要是有效地遏制了串标、围标、卖标的发生。但此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招标文件要不要收费?怎么收费?如何界定编制成本费?投标人下载到的招标文件与在招标人手中的书面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个人认为,投标人下载到的招标文件与招标人手中的书面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投标人下载的招标文件为准,除非招标人能证明是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这种不一致。因为使用电子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作为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平台的提供方,有保障电子招标平台、电子数据的安全义务。只有在能证明这种不一致是下载人原因所致时方能免除招标人责任。

转自:《互动话题(六)》,《机电信息》,第20期(总第194期),2008715http://www.machine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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