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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
陈晓云律师
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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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曾在法院工作多年。

◆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北京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了大量遗产继承、房屋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类案件。

 

◆近期代理的主要案件:

 

美国闫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周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周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周某3房屋继承纠纷案;

●美国林某与北京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马某等人借名买房纠纷案;

●美国李某与福某离婚纠纷案;

美国王某与樊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美国杨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加拿大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加拿大杨某与杨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加拿大张某与彦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再审案;

加拿大张某就彦某离婚后房产执行异议案;

加拿大孙某与李某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案;

●英国吕某与北京朱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英国刘某与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英国高某房屋变更登记;

●法国BARBOSA离婚案;

德国唐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奥地利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谭某与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吴某与吴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澳大利亚刘某与温某离婚后央产房产纠纷案;

●日本李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日本杜某等人遗产房屋分割纠纷案;

●北京吴某与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郭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唐某与徐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苏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严某与孙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崔某与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许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沈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方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秦某等房屋继承纠纷案;●北京郑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张某等人房屋遗赠纠纷案;

北京刘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耿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周某等人央产房继承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叶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靳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马某与王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马某央产房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与陈某一次性抚恤金纠纷案;

●上海罗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深圳陶某与张某等人房产继承纠纷案;

北京杨某等人房屋继承纠纷案;

北京赵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黑龙江易某与张某、陶某等人物权保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北京大学教授王某离婚后房产纠纷案;

●北京高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某与北京某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苏某与苏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陈某与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王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王某等人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卢某就赵某二手房买卖房屋执行异议案;

北京卢某就朱某与赵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调解书撤销之诉案;

北京幺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谢某与辛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北京关某与孙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中国某报社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北京罗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杨某与李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张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叶某与董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陶某与孙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王某离婚房产纠纷案;

●北京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北京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

北京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发改委招标采购争议案;

北京牛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宋某与曹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北京赵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朱某与庄某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百货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案;

格力诉广州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民事案;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招标采购争议案二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保厅评价范围界定案;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从化市财政局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设备公司政府招标采购投诉案;

北京某农产品公司、某商贸公司与家乐福蔬菜直采招标项目投诉案。

 

◆近期经手的非诉事务:

 

婚姻继承方面:审查遗嘱、辅助立遗嘱、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家庭财产协议等。

 

合同事务方面:审查制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等各类合同。

 

公司事务方面: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处理等。

 

政府采购方面:审查、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参与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审查、修改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七省大院)10号楼6

律所地图:http://j.map.baidu.com/oahD

微信:138 1001 2526

手机:138 1001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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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123344快、345361367671695919支、9193925区、9549572967998、运通101、运通104、运通201,马甸桥西站(路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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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莫让农民工再受伤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5-04 11:26)    点击:387
――兼评一起农民工工伤案例
案情回顾:

2006年,周甲在福州市台江区某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打工。2006年6月27日在车间作业时,被同事周乙驾驶的机车致脚踝受伤。治疗70天,共花费医疗费3300元(已由公司垫付),伤愈后于2006年9月14日上班。经了解,周甲工伤治疗停工期间工资共计约5000元,另外,为了照顾周甲,其妻先后请假5天。后双方就工伤补偿多次进行协商,公司以本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与工人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为由,拒绝工伤认定,并只愿赔偿医疗费及追加700元做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周甲则要求公司除赔偿医疗费外,还应给付治疗期间2个月的工资。谈判期间,周甲曾向笔者咨询,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多少钱,笔者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赔偿的工伤赔偿金应包括,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50元,公司应赔偿周甲共8450元。同时笔者就工伤赔偿数额与公司经理李某进行电话谈判。最终,公司只同意在赔偿医疗费3300元之外,支付1800元,并威胁周甲,若不接受协议而提起工伤认定的话,公司将不惜重金促使工伤得不到认定。迫于压力,周甲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周乙赔偿周甲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共计5100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3300元),周甲以后不得再要求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及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周甲、周乙三方在协议上签字。

案件分析:

一、为何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还能振振有词?

《工伤保险条例》乃全国适用的强制性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在与公司经理谈判时,被告知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无法按工伤赔付。公司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已是违法,为何还敢以此为由拒绝按工伤赔付?原因在于:

1、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备。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未规定其他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心存侥幸,不参加工伤保险,待未参保工伤险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再参保。从而达到规避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2、监管不到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内部监管及外部监管,内部监管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本单位员工的监管。外部监管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从内部监管来说,由用人单位的职工监管难以落实,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为了能保住工作,不得不接受单位提出的苛刻甚至是违法的条件。更别说让职工对单位监管,除非职工想一走了之。

二、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也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保险。依此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仍可向相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相关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为何工伤职工维权小心翼翼?

本案中,工伤事故发生后,周甲提出两点疑问,一是他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二是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因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得知可以获利工伤赔偿后,维权之路为何走得如此小心翼翼?

第一,农民工在外找到工作不容易,刚进单位时,在单位提供内容为“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书上签名。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不知晓该工伤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另外,工伤发生后,还指望能在公司继续工作,担心向单位要求赔偿后工作不保。

第二,工伤赔偿程序过于复杂,一般人员尚且无精力、无时间处理,更何况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首先,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一方提出,但工伤职工要提出工伤认定,只能是在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工伤认定,否则,只能等到工伤发生1个月后,才能提出。其次,难以收集提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由于用人单位通常不与农民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农民工就难以收集。再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还会要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整个程序走完耗时太长。

第三,唯恐地方保护主义。周甲在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时,用人单位威胁,若要提出工伤认定,则不惜重金促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上述几个因素使得农民工即使坚信最终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但求偿之路太长,付出的太多。最终只能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放弃部分权益。

四、工伤赔偿到底该由谁赔?

周甲与公司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由周乙赔偿周甲的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误工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均由单位支付。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本次工伤赔偿金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以致周甲工伤的机车正由周乙使用为由,要求由周乙支付本应由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这显然有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能先由用人单位支付周甲。对周乙可以根据劳动纪律对其给予以处分,但不能要求由周乙承担对周甲的工伤赔偿。

 案件启示:

一、加强工会组织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二、应落实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力度。

三、应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行政诉讼。以避免一些地方法院将该条规定解释为工伤认定案件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作者:陈晓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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